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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之“责”解析——“损害赔偿”还是其他 民事侵权是指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民事侵权的指导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之一是“责”。本文将以“责”为主题,从损害赔偿、追溯保全、禁止侵害、消除影响四个方面探析“责”的内涵及其作用。 一、损害赔偿 “责”原则强调的是在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后,应该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就是在该原则的指导下,使被侵权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使其能够回到原先没有受到侵害的状态。因此,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核心,是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也是损害赔偿性质的集中表现。 被侵权人有权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得到损害赔偿的法律保护。损害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以及利益损失等。实际损失主要指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直接遭受的损失,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修缮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合理支出则是指被侵权人因维权或保全自身合法权益等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利益损失则是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涉及生活、生产和经营等方面的负面影响,如因名誉受损而导致生意减少,或因假冒伪劣产品而蒙受的商誉损失等。 二、追溯保全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的合法权益存在现实危险,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或者加以制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溯保全。”因此,追溯保全也可以视作“责”原则的体现之一。 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需要短时间内采取措施以防止或限制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如果事后再去起诉,而此时等到民事诉讼程序完成,被侵权人的权益已经被彻底侵害,所得到的保护也将太迟。因此,追溯保全是一项紧急性、临时性的紧急措施,使侵权者不能在保全期间通过事实控制、变更、转移来侵害被侵权人的权益。 三、禁止侵害 “责”原则中的禁止侵害是指除了取消、修复和补偿损害之外,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侵害继续发生。常见的措施包括下架侵权产品、停止侵权行为以及公开赔礼道歉等。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不仅需要禁止,同时需求消除其影响。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经过被侵权人同意的,可以赔偿合理费用。”消除影响是指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五官生活及经济上的不良影响。 四、消除影响 消除影响也是“责”原则的体现之一。一旦侵权行为严重到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不仅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对侵权人进行相应的处罚,但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该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例如,在一些污染环境的案件中,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都会配合对搭建工厂或企业的人进行严厉处罚并采取措施,以保护人民的生存环境。因为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被侵权人,也伤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之“责”涉及损害赔偿、追溯保全、禁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方面,其核心是为保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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