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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中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建构研究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数据大爆炸的时代到来,人们对于数据隐私和数据权利的意识越来越强烈。为了保护消费者和公民的数据权益,在2016年发布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引入了数据可携权,给消费者在数据流通和移动过程中提供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然而数据可携权的本土化建构却是值得探讨的。 一、数据可携权的意义及原则 数据可携权指的是人们拥有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要求将其个人数据转移到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有利于开放和竞争性的市场,促进数据的自由流通和数据产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助于消费者保护自己的隐私和数据权益。在GDPR中规定,个人数据应该能够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在不同的组织、服务和设备之间传输、复制和携带,以实现对数据的自由掌控。此外,为了保证数据可携权的实现,GDPR中还规定了数据可见性、数据归属和数据互操作性等原则。这一系列原则的贯彻执行可以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数据被用来了做什么,并有权要求数据被删除或转移。 二、数据可携权在欧盟的本土化建构 针对GDPR中数据可携权的规定,欧盟各成员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法律情况进行不同程度的本土化建构。例如,德国《数据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可以通导数据可携性的规定将自己的个人数据迁移至任何其他合法的处理方。在英国,《数据保护法》要求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转移其数据,但这项权利标准与GDPR相比略有不同。这种不同的本土化建构造成数据可携权的执行过程中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在跨境数据流动方面存在巨大障碍。欧盟各成员国需要加强协调,确保在执行数据可携权时形成更加统一的共识和实践。 三、数据可携权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数据可携权在执行过程中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技术、统一执行标准和数据所有权的认定等问题。技术上,不同系统和平台之间的数据格式不一致,导致数据转移的难度增加,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转移的互通性。在统一执行标准方面,欧盟成员国缺乏共同的风险评估和技术标准,容易造成执行数据可携权时的执行混乱。此外,数据所有权的认定问题也是数据可携权执行面临的一大难题,在数据处理和转移过程中,不同组织之间对于数据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的认定标准不一致。为解决这些问题,欧盟成员国应该根据GDPR的要求规范执行标准,统一技术标准和责任收益的规定,建立有效的数据转移和处理过程。 总结 数据可携权是GDPR立法中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旨在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数据权益。本文分析了数据可携权在欧盟的本土化建构,说明了数据可携权的存在问题和挑战。为了推动欧盟成员国实现数据可携权的全面执行,需要进一步探讨数据可携权在技术、执行标准和数据所有权认定等方面的解决对策,形成统一的执行标准,建立高效的数据转移和处理过程,推动数字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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