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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庭审人证调查制度的思考——基于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比较研究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证调查在刑事司法庭审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成为了确立案件事实和确定刑事责任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人证调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虚假情况的发生、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受到了质疑。为此,在人证调查制度设计中,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交叉询问和职权询问制度的作用和区别。 一、交叉询问的作用 交叉询问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对证人提出质疑,以进一步证明案件事实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人证调查中,交叉询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加证据的可信程度。通过交叉询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进一步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这有助于法官更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正确地裁定案件。 2.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在刑事庭审中,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可以对检察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质疑和辩驳。这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3.促进庭审公开和透明。交叉询问的过程是公开和透明的,可以在庭审现场看到。这有助于促进庭审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职权询问的作用 职权询问是指法官根据职权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人证调查中,职权询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获取具体证据。通过职权询问,法官可以获取具体证据的信息,推进庭审进程,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2.保障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职权询问的过程中,法官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进而保障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3.明确证人意愿。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不愿意回答辩护人的质疑,这时候,法官可以通过职权询问来明确证人的意愿,并进一步了解证人的证言真实情况。 三、交叉询问与职权询问的比较 虽然交叉询问和职权询问在人证调查中都有各自的作用,但二者在实践中又存在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交叉询问主要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导,通过质疑推动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职权询问则是法官主导的询问过程,主要通过法官询问证人来进一步了解案件事实。 2.范围不同:交叉询问的范围主要是涉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案件事实关系紧密相关的问题;而职权询问则更加广泛,往往涉及案件事实的具体细节、证人的身份、证据的来源等更加具体的问题。 3.形式不同:交叉询问通常是由当事人在庭审中直接对证人进行质疑,并通过讨论等方式进行;而职权询问则往往通过法官先行询问,再通过当事人的补充解释进行。 四、完善我国人证调查制度 从国外先进的司法体制和经验中可以发现,刑事审判中有关人证证据的审查,需要在法官的引导下,由掌握法律知识的法官和公证员组成的专业人员辅之以先进科技手段,采用先进的证据分析方法,系统地分析和评估人证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容性。 因此,在我国,加强刑事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实践经验积累,提高他们的人证识别能力和证言运用能力十分重要。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各方利益关系,在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实效和公正,完善交叉质证和职权询问制度,确保刑事司法庭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维护司法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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