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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竞争法同成员国竞争法关系初探 欧共体竞争法同成员国竞争法关系初探 引言 欧共体(即欧洲共同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是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欧共体竞争法旨在促进欧洲经济的一体化和公平竞争,在整个欧洲市场中确保公平的条件和机会。而成员国竞争法则是指各个成员国制定的国内竞争法律和政策,旨在保护国内市场中的自由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本文将初步探讨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之间的关系。 一、竞争法的发展背景 竞争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美国制定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来应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其他国家也纷纷制定了类似的竞争法律来规范市场竞争。在欧洲,竞争法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重要的阶段。首先是欧共体竞争法的形成,其目的是为了打破欧洲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实现欧洲经济一体化。第二个阶段是成员国竞争法的发展,即各个成员国依据欧洲联盟法律框架制定的国内竞争法律。 二、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权威性 欧共体竞争法是欧洲共同体的法律规定,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约束力。它的目标是在整个欧洲市场中确保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因此,成员国的竞争法必须与欧共体竞争法保持一致,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执行。成员国竞争法作为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必须遵守欧共体竞争法的原则和规定。 然而,尽管欧共体竞争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成员国竞争法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权力,特别是在涉及国内市场的事务上。成员国竞争法能够在限制垄断、打击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各自国家的市场提供了保障。 三、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 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共同目标与补充关系。 首先,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共同追求的目标是打击垄断、不正当竞争以及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无论是欧共体竞争法还是成员国竞争法,都致力于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防止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竞争的出现。这意味着欧共体竞争法和成员国竞争法存在着共同的目标和原则。 其次,成员国竞争法在欧共体竞争法的框架下具有补充的作用。欧共体竞争法为成员国竞争法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原则,但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的深化,各个成员国也需要根据自身国情和市场需求制定符合国内实际情况的竞争法律和政策。成员国竞争法对于国内市场的监管和规范更加直接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欧共体竞争法的补充。 在实际应用中,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的关系也存在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例如,在处理欧洲跨国企业的垄断案件时,欧共体竞争法往往需要与成员国竞争法协调、衔接,确保跨国垄断案件得到适当处理。此外,欧共体竞争法也需要与成员国竞争法进行沟通,以统一国内市场的竞争法律和政策,避免出现不同成员国之间的法律冲突。 结论 欧共体竞争法和成员国竞争法是欧洲联盟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组成部分。欧共体竞争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旨在促进欧洲经济一体化和公平竞争。成员国竞争法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补充,主要在国内市场中发挥监管和规范作用。欧共体竞争法与成员国竞争法之间存在着共同目标和补充关系。在实际应用中,欧共体竞争法和成员国竞争法需要密切协调和沟通,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维护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Geradin,D.&Petit,N.(2004).TheCommunitycompetitionlawandpolicy:issuesconcerningArticle82.London:Sweet&Maxwell. 2.Grimes,W.S.(2006).EUcompetitionlaw:text,cases,andmaterial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 3.Stürner,R.&Dederke,K-H.(2005).EuropeanCompetitionLaw:APractitioner’sGuide.Leuven:LeGrandpublis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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