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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规定的比较研究 中日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规定的比较研究 摘要:职务发明是指根据职务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在工作中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在完成其工作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中日作为两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家,其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异。本文将对中日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以探讨两国在职务发明保护方面的异同。 关键词:中日专利法、职务发明、比较研究 1.引言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职务发明在创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对于职务发明的权益归属,各国的专利法规定千差万别。中日作为世界主要的专利大国,其专利法规定在职务发明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本文旨在通过比较中日专利法对职务发明的规定,探讨两国在职务发明保护方面的异同。 2.中日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规定比较 2.1中日专利法的定义 中日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的定义大致相同,即由职务关系产生的发明创造。在中日两国的法律中,都将职务发明划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个概念。 2.2权益归属规定 在中日专利法中,职务发明的权益归属规定存在一些差异。中日法律均规定职务发明的权益属于职务发明人的单位或雇主。然而,中日两国对于雇员发明的权益归属又存在一定差异。在中国,雇员发明的权益归属原则上属于单位,但可以与单位协商约定分成或终止或放弃权益。而在日本,雇员发明的权益归属原则上属于雇员的单位,但如果单位不使用该发明创造,雇员可以要求权益的归属。 2.3补偿机制规定 中日专利法在补偿机制上也存在一定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于职务发明的创作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报酬,但并未明确具体数额,而是由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而日本专利法则规定,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人相应的报酬或奖励,具体数额由雇佣单位与发明人协商确定。 3.中日专利法职务发明规定的特点比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职务发明规定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规定较为灵活。虽然单位在原则上享有职务发明的权益,但雇员可以通过协商和单位约定来调整权益分配。这种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创新环境的形成,激励雇员的发明创造。 3.2日本专利法职务发明规定的特点 日本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规定相对较为严格。单位原则上享有职务发明的权益,但如果单位不使用该发明创造,雇员可以要求权益的归属。这种规定保护了雇员的权益,鼓励创新,但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4.双方立法原因比较 在中日两国,职务发明权益归属的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雇员和单位之间的权益关系。中方更注重保护员工的权益,在单位和员工之间提供一种协商的灵活机制;而日方则更加关注企业的利益,通过规定单位享有职务发明权益来促进技术创新。 5.结论 通过对中日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规定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职务发明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中方更加注重平衡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益,注重保护员工的权益,刺激创新;而日方则更加关注企业的利益,通过规定单位享有职务发明权益来促进技术创新。通过比较研究,可以为中日两国的职务发明保护法律完善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日本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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