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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word)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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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1、宪法法院。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它审理专利、许可和针对联邦专利局的案件。3、行政法院.德国有行政法院52个,分地方行政法庭、州高等行政法院和联邦行政法院三级(其中国家律师附属于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实行复议前置.行政案件上诉原则上要经上一级法院同意,但对于州高等法院不准上诉的地方法院一审案,公民可直接上诉到联邦行政法院。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③。4、财政法院.德国有财政法院19个,分联邦财政法院和州财政法院两级。财政法院审理纳税人状告国家财政税务局的案件,一般归财政法院审理,触犯刑法时由普遍法院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时由“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财政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二级二审制④。5、劳工法院。德国有124个劳工法院,分联邦劳工法院、州劳工法院和地方劳工法院三级。劳工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和工会纠纷,且仅受理双方有书面合同的争议,否则归普遍法院管辖.劳工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级终审制⑤.6、社会福利法院。德国有社会福利法院69个。分联邦社会福利法院、州社会福利法院和地方社会福利法院三级。社会福利法院负责审理保险、事故、失业金、退休金、社会救济等由政府、行政机构负责的赔偿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福利费等。企业福利发放产生的纠纷由普通法院管辖。社会福利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收费,不许律师参与,主要是调解结案.7、纪律法院。德国设有官员、法官、士兵、公证人、律师、会计师、建筑师、医生等职业纪律法院⑥.每种纪律法院分联邦纪律法院、州纪律法院两级。纪律法院审理公职人员和其他职业人士触犯纪律问题。(二)法院的司法行政:1、经费保障.联邦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年初提出经费预算送联邦司法部,州高等法院提出州三级法院的经费预算方案报州司法部,后经相应议会审核通过后交政府执行。2、行政事务。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依法分权管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由联邦司法部负责,州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一般由州司法部负责。司法部除负责法院的安全保卫、设置购置、财务等日常行政工作管理外,还负责任用和管理法院的书记员、执行员。(三)法院法官的选任和晋升。德国法官编制法定,有职位空缺时才选任和晋升法官:1、法官选任。(1)宪法法院法官。州宪法法院和联邦宪法法院法官均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根据联邦司法部编制的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选出者经联邦司法部长副署,联邦总统任命.(2)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从州法官中产生。由联邦司法部长与“法官选举委员会”共同推选,联邦总统任命。(3)州以下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及法官选任考试者,可成为预备法官。预备期满,由州法官考评委员会向州司法部长提名,州司法部长任命.2、法官晋升。法官空缺职位登载在司法部公报上,由低级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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