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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的风险长期积累,许多涉金机构也存在短视频热度,大量人海战术等乱象。为了保护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法律。本文将着重从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定义、历史意义、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等方面展开分析和讨论。 一、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定义与历史意义 最后贷款人制度是指在信贷流程中,固定一家银行做为最后贷款人,并通过政府监管机构对其进行高额保证金或风险准备金等措施,以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营和投资人优先受益的制度。简而言之,就是在贷款流程中确定唯一的最后贷款人,以便在风险出现时,更加明确责任和限制风险扩散。 德国是最早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国家之一。由于德国在二战后经济遭受严重挫折,为了重建经济和稳定金融体系,德国政府开始尝试实施最后贷款人制度,之后逐渐形成了完善的制度体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包括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采取了该制度。 二、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不足 当前,我国的信贷市场呈现出不规范、发展混乱等问题,而最后贷款人制度受冷遇也是银行业风险长期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一、相关机构监管不当。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约束过于松散,导致风险准备金缺乏普遍性。在金融危机中,一些银行的风险准备金只有低于5%,远远低于建议准备金的25%。这导致该制度即使存在,在危机爆发时依然无法发挥作用。 其二、制度设计不完善。我国在制定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过程中,过于强调对银行的监管与管理,忽视了用户的利益。在国内,一些小银行由于资金短缺而更容易承担前期风险,但在风险爆发后却发现无力承担巨额赔款。因此,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平衡银行的风险与用户的利益。 其三、金融宏观监管机制的不足。我国金融管理机制过于半岛化,宏观管理不足,缺乏完备、科学的实施计划。目前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取得显著成效,导致系统性风险的规避难以实现。 三、我国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建议 为了解决我国现有最后贷款人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在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宏观管理机制。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等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框架,强化宏观管理机制,使金融体系的监管更为科学、现代化。 2、制定完备的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规定。在立法上切实建立最后贷款人制度,避免监管制度与实地操作脱节。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与指导,发挥其规制作用,提升监管的生命力。 3、加强产品创新,完善金融服务。银行应建立便于用户理解、且能够按需提供服务的金融产品。金融产品的创新应更贴近用户的需求,推出在风险管理上更为完善的产品。 4、不断提高人才队伍的专业性。在引进人才方面要从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多个角度提高招聘标准。加强各种培训,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5、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政府应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计划和政策法规,加强对贷款利率、银行资产负债情况、资本充足率等监管,以统一开展规范的操作,规避金融风险。 综上,完善最后贷款人制度是必须的。在现有立法基础上,通过法律法规及金融制度的优化,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市场的交易环境,如此才能营造透明合规、交易有序的金融环境,保障银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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