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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中外行政问责制比较研究 随着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行政问责制也逐渐成为了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仍然存在不少缺陷和局限性。本文将从中外比较的角度出发,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问责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承担对监督机关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并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正、透明、效能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行政问责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性强:行政问责的主体既包括政府机关、也包括政府工作人员本人和利害关系人。 2、责任性强:行政问责制强调责任在先、权力在后的原则,必须对行政行为的结果、影响进行评价。 3、公正性强:行政问责的过程以及其结果必须公正、平等、公开、透明。 4、时效性强:行政问责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并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处理结果。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已经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和强化,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部门之间问责不到位: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按照层级进行,各个部门之间问责不到位,造成了责任的分散和流于表面。 2、问责结果不清晰: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结果不明确的问题,导致责任不能够得到落实。 3、责任界定不清:在某些情况下,部门或者个人对行政行为的决策或者执行过程难以判断责任的归属,造成了责任界定的不清和流于表面。 4、责任追究不到位: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责任追究存在着突出的问题。有些地方在问责后,对责任人只是做出了口头警告或者轻微处罚,而不能有效追究责任或者惩戒负责人。 5、问责范围不够广泛:我国的行政问责制侧重于问责公务员、政府官员等相关人员,但是对于政府的合作社、公共服务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的代表,问责范围不够广泛。 三、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制 1、美国的行政问责制 美国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通过“权力分立”来实现的。行政机关被赋予行使职权,但同时也被赋予了对政府职能的监督责任。监督机构包括司法机构、国会、媒体和公众等。美国的行政问责制比较完善,同时也比较严格。在美国,一旦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质疑,公众和媒体就会对其进行追究,得到的结果也是比较公正和严厉的。 2、英国的行政问责制 英国的行政问责制主要是通过公共服务的供应商进行实现的。英国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委托行业界、社会组织等各种供应商来提供公共服务。这些公共供应商是政府的代理机构,在垄断性强的公益性服务领域,政府可以要求其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完善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深化行政权力制约改革,加强内部问责。首先需要对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自我问责,建立完善的内部问责机制,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更加规范、和谐、有效。 2、加强不同部门间的横向问责:需要通过部门合作、问题解决和工作推进等方式,加强对公共服务领域内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问责。 3、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推动问责结果公开、信息透明,加强对行政问责的监督和评价。 4、进一步扩大问责范围:除了对政府官员、公务人员等进行问责外,还应该对政府的合作社、公共服务机构等其他社会组织与职能部门同等问责,增强问责的效力。 5、加强问责结果紧密衔接:问责结果要紧密衔接工作实际,对问责结果的质量和效力进行监督和评价,确保实现问责的目的。 五、结语 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在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改革来完善和加强。这些改革包括加强内部问责制、加强横向问责、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扩大问责的范围等。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才能使得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更加完善,为公民提供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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