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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税政策研究——以江苏省为例 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组织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渐成长壮大,成为中国乃至世界各国发展农业的一种模式。其对促进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有所不同,所需的财税政策亟需制定与改革。 江苏省是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之一,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比较多的省份之一。因此,研究江苏省的财税政策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以下将从财税政策的角度分析如何促进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一、推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财税政策应当从税收上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具体来说,可以实行免征、减征、退还和抵扣等方式,以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从而增强其竞争力。比如,对于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实行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政策。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期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税率可以按照优惠的政策执行。此外,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资的生产资料,还可以享受进项抵扣的政策。 二、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基金 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资质、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其在融资方面往往面临着较高的难度。财政部门可以考虑建立农业信贷担保基金,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该基金可以通过政府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本的投资,为农业信贷提供信用担保,并对因失信而导致诉讼费、保证金等风险进行赔付。这样一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更加轻松地获取到融资的支持,提高其生产和经营效率。 三、创新资金扶持方式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长期面临的资金瓶颈制约着其发展,财政部门可通过创新财政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其中。江苏省可以在政府购买服务时,优先考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政府服务的质量和效益,同时推动其发展。另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农产品收益权等创新性金融工具,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和融资中来。 总之,财税政策对于促进江苏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加积极优惠的支持政策,从而推动其快速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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