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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条例须知

为进一步保护我国的利益,针对干部因私出国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本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干部因私出国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原则第三条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第四条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第五条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权责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第七条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程序第八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第九条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第十二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证件管理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第十五条已退(离)休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且申请因私出国(境)时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对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第十七条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单位及职务发生变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达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登记备案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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