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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下排除危害责任的解释论分析
一、引言
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中,排除危害责任是一个常见的诉求,即要求被告排除对环境的危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结合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下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案例和法律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排除危害责任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排除危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法第4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发现污染环境或者其他环境破坏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或者投诉,并要求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对于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环境破坏行为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承担侵权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2.环境保护法第47条规定:“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危险,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污染或者其他环境破坏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排除危害和恢复生态环境所需的费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受诉单位有排除侵权危害的义务。当行为人侵犯生态环境合法权益并形成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时,受诉单位有排除侵权危害和恢复环境功能的法定义务。”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排除危害责任是被刻画为一项法定义务,并被纳入到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
三、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案例分析
在环境公益损害救济诉求中排除危害责任的实践案例非常丰富。以下选取两个重要的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1.南京污水处理厂案
2008年,南京市环保局授权环保团体南京市生态环保协会,向南京污水处理厂及其责任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起诉理由是南京污水处理厂未能达到优先排放标准,严重污染了长江水系。法院审理认定,南京污水处理厂存在超标排放的行为,并判决南京市生态环保协会在人民网、新华网、扬子晚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要求被告进行改正,排除危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江苏丹阳“洋山湖之争”案
丹阳市位于中国江苏省,是一个自然风景优美的城市。2008年,该市政府计划修建丹阳湖风景区,建设者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洋山湖,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当地环保团体江苏绿城之春和凤凰山之音对此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排除危害和恢复环境功能。经过多次审理,2010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进行改正,排除危害,并支付相应的罚款。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出了环境公益诉讼在排除危害责任方面的实践问题。通过环保团体的起诉,强化了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环保理念,对保护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结论
排除危害责任是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也是环保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诉求。随着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环保理念的逐渐深入人心,环境公益诉讼也将越来越得到重视。对于被告单位和个人而言,要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排除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对于环保团体来说,则需要通过起诉等方式推动被告排除危害责任,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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