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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住房建设细则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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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住房建设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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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住房建设细则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民建房行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序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第三条区规划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民住宅建设和房屋产权管理;区行政执法局会同乡镇负责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个人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和规划的批后管理及监督工作。第四条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负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本行政区内农民住房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淮北大堤-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一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二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个人申请自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六条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区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经评审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经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备案,作为农住房建设审批的依据。第八条村庄布点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布局各功能分区。规划应当引导农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控制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扩大用地规模并对其进行逐年改造,非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批准新、翻、改、扩建住宅。第三章用地管理第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确需在规划新建区建房,应执行农民住房新址占用和原址退出政策。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严禁将宅基地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第十一条农民住房申请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第四章审批程序第十二条申请个人自建房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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