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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讲第三节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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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讲第三节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第三节规划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大纲要求: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
勘察设计管理制度与政策;
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与政策;
建设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制度与政策。
知识点一: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与政策
(一)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审批城市规划,并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对批准的城市规划,采用法制的.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使城市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活动有计划.有秩序地协调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1.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概念城市规划管理是一项政府行政职能,它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和实施监察管理两部分。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2.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3.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法人资格,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技术装备,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4.城市规划修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当出现某些不能适应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的情况时,例如由于城市人口规模扩大需要适当扩大城市用地时,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5.城市规划的实施城市规划经审批颁布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主要是报建审批管理和批后管理两部分内容。
报建审批管理主要包括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城市用地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批后管理主要是按照规划实施监督检查体系对违章占地和违章建设的查禁工作。
规划管理的主要方式是核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国家对于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宏观管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是通过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来实现。将计划管理和规划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就能保证各项建设工程有计划并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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