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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探析




【摘要】近几年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中多数学者已经意识到案例教学法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要使案例教学法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明确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的差异,构建适合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的案例集合,培养高水平民族院校法学教育教师队伍,注重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在课程设置中注意其他学科的引入,以此来推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育;民族院校
判例教学法由美国哈弗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戈伦姆布斯·兰德尔于1870年创立,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新型教学方法,教师和学生之间是采用苏格拉底式讨论的方式来学习法律知识,采用的教材也以判例为主要内容。
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在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之中。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案例教学法仍不是法学教育的主流教学方法,多数法学教育仍然采用的是教师课堂讲授模式。
虽然近几年在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中多数学者已经意识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在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中。
一、我国民族院校法学教育特征
我国民族高校,特别是民族地方的民族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为例,学院以建设“区内一流、国内知名”的法学专业品牌为目标,以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熟练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和民族干部为己任,不断改革培养模式,突显特色办学优势,为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专业人才支撑,为“依法治国”、服务“广西新发展”贡献力量。因此,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与普通院校法学教育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学生构成的特殊性
与普通高校相比,民族院校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学生大多是少数民族。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为例,2013年录取的227名新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有92人,2014年录取的228名新生中,少数民族学生有138人,汉族学生为90人,少数民族学生占到总人数的60%,民族构成除汉族外,还包括壮族、回族、瑶族、苗族、么佬族、白族、京族、毛南族、仡佬族等15个少数民族。不同民族的学生都有自己本民族的风俗习惯、道德情操及信仰等民族文化传统,不同民族的学生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也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在对民族院校的学生进行授课的时候,应注意其民族性。
(二)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
2011年教育部出台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要求,民族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为应用性法律人才,人才输送地主要为民族地区,特别是基层。
1.培养基层法律人才。民族院校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面向基层培养一批吃苦耐劳,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基层法律人才。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为例,2014届175名参加工作的毕业生中有160人选择在广西区内就业。
2.熟悉当地民风习俗的法律人才。法律与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调控的两种基本手段,尽管法律与风俗习惯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二者也具有深层的联系。不同民族之间的风俗习惯有着较大的差异。以广西“三月三”为例,自2014年开始,“三月三”成为广西的公众假日。在北方,三月是踏青春游的好时节。对于壮族而言,“三月三”则是壮族的重大节日之一,又被称为“民歌节”、“歌圩节”,男男女女聚在一起对山歌,在歌圩场上赛歌、赏歌,有些地方还会举行斗乌、斗鸡、斗狗、斗牛比赛;对于布依族而言,“三月三”则是以祭祀社神和给自己祖先扫墓的节日,家家都做五色糯米饭,通过“扫墓挂青”来感恩自然、祖先和社会。因此,要想在基层做好法制工作,就需要了解当地的民俗习惯。
3.通晓当地及周边地区民族语言的法律人才。此外,还有很多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文字,这就意味着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就可能面临一些语言上的障碍,如果法官、诉讼参与人等相互之间语言不通,必定会影响到纠纷的顺利解决,执法、司法的难度可想而知。因此,民族院校的法学教育需要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熟悉当地风俗习惯、通晓当地语言的法律人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位于中国一东盟博览会永久举办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特殊的地缘优势促使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确立“以国家法教学与研究为基础,以东盟法、民族法研究为特色”的发展思路,在法学教育中引入东盟国家案例,增设东盟国家语言学习课程,为“中国一东盟自贸区”不断完善提供了专业人才支持。
二、案例教学在民族院校法学教育中的现状
(一)案例选择不够准确,缺乏系统性
与传统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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