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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


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

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

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

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

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

理;

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

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

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
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

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

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

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只有当你懂

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

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

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

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所以,22号文最多只能从原则上进

行规定。但通过“应交增值税”是必须的。

再强调一下,一般计税,必须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核算,简易计税,不能

通过它来核算。

简易计税通过什么科目呢?

以前,我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但22号文新设了一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

简易计税”,来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

这样就明白了一般纳税人的处理过程

一般计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未交增值税

为什么要这样呢?
唯一的理由是,这样可以专门归集一下简易计税的金额。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变化,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直接处理。

形像点总结,见下表:

身份

科目(上级科目都是“应交税费”)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

2、预征的问题

除了纳税的问题,另一个就是预征的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一般计税情况下,如果没有22号文,预交增值税时,应该直接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然后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

多交增值税)”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之中。

偷懒一点的话,直接“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了事。

但房地产预征不好处理,因为按营改增政策,房地产预征不能立即抵扣,相当于未交增

值税借方必须要留余额,不太完美。

现在,22号文规定设立“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样的话,处理就简单了。预交
时,直接计入“预交增值税”借方,然后转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22号文专门规定,一般企业月末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但

是,它同时细致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预交增值税”科目

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

建筑/租赁的预征,与房地产预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异地预征,只影响纳税

地点,所以,当月预征,当月可以扣除。后者是一项专门的预征规定,只能在对应的销售

实现后再扣除。这本身是增值税的规定,会计文件不应该进行约定。

会计处理本身只是一个使用工具的问题,会计知道该如何填表、纳税,自然就知道如何

核算。如果它这样表述就更好了:

“预交增值税”应该于该预交税金可抵扣当月月末,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

需要注意的,“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可以同时核算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这样的处

理对简易计税而言,核算得更清楚。

例如,建筑业简易计税,以前预交和申报,都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22

号文设立“预交增值税”后,预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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