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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中的资产处理问题 内容:1.我公司已经向工商局申请注销,但是目前情况资不抵债,有部分资产打算抵偿债务,预计按净额处理或者价格更低(空调设备),请问过程中增值税需要缴纳吗?所得税我们是核定征收的是不是一定要缴纳?2.我公司申请注销后会计档案有什么部门来保管,我们自己确定,还是国家有相关规定呢?3.注销税务的流程大致是什么呢? 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60号)规定:四、注销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 2、企业改制应提供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债权债务的清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用票的纳税人应提交《发票领购薄》及发票专用章; 6、防伪税控企业应提交《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7、如有分支机构应提供分支机构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提供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知书。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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