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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估价年限问题新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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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估价年限问题新解


一、引言

年限问题涉及不动产估价中的多种评估方法,如何恰当处理年限问题是影响不动产估价

结果的重要因素。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可申请续期,特别是2007年10月1

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而现行不动产相关估价准则包括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并未随《物权法》的颁布实施而做相应的修

订,在年限问题处理上依然沿用一个共同的假设前提——“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国家无

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未考虑“自动续期”或“申请续期”的情况,忽视

了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权利人续期与否的“选择权”价值及其对评估中其他相关参数取值及

计算的影响。因此,要实现不动产价格的科学评估,重新认识年限问题并讨论其处理方法

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处理年限问题的假设前提

年限问题的处理应因不同的假设前提而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

其利用类型不同存在着“自动续期”、“申请续期”和“不续期”的可能。《物权法》第一

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

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块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

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

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由此,年限问题的假设前提可分为“续期”

和“不续期”两种假设前提,其中续期假设前提又可分为“有偿续期”和“无偿续期”。

对于非住宅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续期需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适用

于“有偿续期”假设前提。对于住宅用地《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对于“自动续

期”是否需支付出让金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虽然理论界也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但在

相关法律解释出台之前尚难有定论。因此,笔者也将“无偿续期”作为一个假设前提加以

讨论。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续期申请可能不被批准,存在“不续期”假设前提。“不

续期”前提与现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假设前提一致,年限问

题的处理上有标准可依。因此,笔者仅就“有偿续期”、“无偿续期”两种假设前提进行

讨论。

三、不同假设前提下年限问题的处理方法

年限问题主要涉及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修正、市场法中对可比实例交易价格的年期修正

等。这些问题在不同的假设前提下应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收益法中的收益年限修正

收益法是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

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p=++…+

=(1)

其中:p为不动产价格;n为收益年期;a1,a2,…,an为不动产相对于估价时点而言

的第一年,第二年,…,第n年年末的纯收益;r1,r2,…,rn为不动产对于估价时点

而言未来第一年,第二年,…,第n年的报酬率。
在评估实践中通常假设未来每年的纯收益不变为a,每年报酬率不变为r,式(1)可转

化为:

p=[1-](2)

式(2)中“1-”为将不动产无限年期价格修正为有限年期价格的年期修正系数。若n

为无限年,年期修正系数为1,式(2)转化为:

p=(3)

1.无偿续期的前提。若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可以无偿续期,估价对象不动产的价格

实为建筑物所有权价格和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之和。建筑物有经济寿命,这决定了建

筑物不能无限期地为待估对不动产贡献价值,而在无偿续期前提下,土地可以持续贡献价

值。因此,若采用式(2)或式(3)来求取不动产价格,显然与不动产实际状况不符。用

式(2)漏记了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后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用式(3)则忽略了建筑物具有

经济寿命的事实。

为了充分体现待估不动产的状况,在评估实践中要对估价技术路线做适当调整。首先,

将待估不动产分为土地和建筑物两个部分,然后分别评估土地和建筑物的价格,将之加和

即为待估不动产价格。建筑物的价格可以采用重置价格法来求取,然后求取土地价值。具

体过程如下:

(1)用重置价格法求取建筑物价格pB。

(2)以公式aB=pB求取建筑物纯收益aB,式中rB为建筑物报酬率;n为建筑物经济寿

命。

(3)求取土地纯收益aL=a-aB,式中a为不动产综合纯收益。

(4)求取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pL。

无限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可用式(3)pL=(rL为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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