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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低于净资产价格让渡部分股权,税务机关是否要核定转让价格? 问:大股东低于净资产价格让渡部分股权,税务机关是否要核定转让价格? 秦梁红财税工作室解答:首先我们要了解,何为大股东?何为低价或者无偿让渡股权?大股东是指拥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权益任何人士。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股权让渡就是股权转让,同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因而低价或无偿让渡股权,就是指转让价格“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比如说每股净资产5元,或者是原投资成本每股5元,或者如果转让给其他股东价格每股5元,现在大股东做出决定按低于每股5元的价格转让,这样的交易价格税务机关会核定其转让价格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是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其中的第(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因此,非上市公司大股东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需要,低价或无偿让渡(转让)股票(权)且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甚至为零)的情形,可视为有正当理由,而无需对该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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