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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


为了节约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总包在包工包料的情况下,工程中的主要建筑材料或主体

建材都是由总包统一购买,辅料由分包方自己采购。在这种情况下,总分包签定的总分包

合同中,合同中会确定总包发给分包方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型号和种类,在与分

包进行工程结算时,总包会在工程款中扣下总包发给分包使用或分包领用的建筑材料款。

总分包之间的材料领用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的建筑材料是由总

包采购的,并且含在总分包合同中和总包与分包的工程结算价中,分包方没有按照结算价

给予总包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是只针对劳务部分给总包开具建安发票,结果少申报缴纳了营

业税,构成漏税的风险。

例如,甲乙签定了一份总分包合同,分包额为100万元,其中这100万元分包额中,含

有分包人从总包人领用主建筑材料50万元,和50万元建筑劳务款,这50万元的主建筑

材料是由总承包方负责采购,并发给分包人用于工程建设,则在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

时,结算价为100万元,分包人只向总包人开具50万元的建安发票,而不是100万的建

安发票。则其中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少申报缴纳了营业税,正确的做法是分包方向总包

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因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

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

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条款中的“纳税人”不仅指总承包方而且指分包方。基于

此规定,本案例中的分包不向针对50万元材料缴纳营业税,必须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总分包在签定分包合同时,不能包总包购买的50万元主建筑材料含在分包合同

中。即总包与分包只签定纯清包工的建筑劳务合同(分包方只购买辅料)。

第二,总包采购建筑材料,再发给分包使用。

第三,总包与分包进行工程结算时,不能把分包方从总包方领用的建筑材料款算在内。

(四)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540号),已经取消了总包是分包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也就是说,总分

包之间在平常的业务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总包代替分包人扣缴营业

税;另一种情况是分包人自己作为独立的营业税纳税人,向总包开具建安发票,让总包进

行营业税的抵扣。

总包方代替分包方扣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主要体现在,总包已经代分包人扣缴了营业

税,总包给分包人结算工程款时,总包还得向分包人索取建安发票,结果使分包人多缴纳

了营业税,或者说分包人对分包额重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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