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doc 立即下载
2025-01-03
约4.3千字
约10页
0
31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doc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5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


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
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
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
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所以,22号文最多只能从原则上进行规定。但通过“应交增值税”是必须的。
再强调一下,一般计税,必须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核算,简易计税,不能通过它来核算。
简易计税通过什么科目呢?
以前,我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但22号文新设了一个二级科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来专门核算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
这样就明白了一般纳税人的处理过程
一般计税: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未交增值税
为什么要这样呢?
唯一的理由是,这样可以专门归集一下简易计税的金额。
至于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变化,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直接处理。
形像点总结,见下表:
身份
科目(上级科目都是“应交税费”)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
应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
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应交增值税
2、预征的问题
除了纳税的问题,另一个就是预征的问题。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在一般计税情况下,如果没有22号文,预交增值税时,应该直接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然后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之中。
偷懒一点的话,直接“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了事。
但房地产预征不好处理,因为按营改增政策,房地产预征不能立即抵扣,相当于未交增值税借方必须要留余额,不太完美。
现在,22号文规定设立“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这样的话,处理就简单了。预交时,直接计入“预交增值税”借方,然后转入“未交增值税”的借方。
22号文专门规定,一般企业月末将“预交增值税”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但是,它同时细致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未交增值税”科目。
建筑/租赁的预征,与房地产预征,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异地预征,只影响纳税地点,所以,当月预征,当月可以扣除。后者是一项专门的预征规定,只能在对应的销售实现后再扣除。这本身是增值税的规定,会计文件不应该进行约定。
会计处理本身只是一个使用工具的问题,会计知道该如何填表、纳税,自然就知道如何核算。如果它这样表述就更好了:
“预交增值税”应该于该预交税金可抵扣当月月末,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借方。
需要注意的,“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可以同时核算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这样的处理对简易计税而言,核算得更清楚。
例如,建筑业简易计税,以前预交和申报,都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核算,22号文设立“预交增值税”后,预缴通过“预交增值税”,申报通过“简易计税”,再一同转入未交增值税,可以让预征与申报的核算更清晰。
小规模纳税的预征没有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

文档大小:31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