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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甲供材不作为企业税基 建筑业营改增甲供材不作为企业税基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 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000万,甲方实际支付600万,剩余400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600万,甲供材400万).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000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看,其实甲供材并没有特殊性.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600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但是,由于甲供材属于现行营业税的税基,前期行业普遍关注营改增后甲供材的处理.焦点主要在于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无法取得甲供材的进项税,一旦按照工程款和甲供材的全额计提销项税,税负将大幅度提高.此前我们也就甲供材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但为了进一步化解业内担心,我们将在针对税务机关的营改增业务培训,以及针对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中明确,第二种模式下建筑企业的计税依据中不包括甲供材.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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