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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明确了,这些收入以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湘办发〔2015〕46号印发)
(与2号公告直接相关内容节选)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做出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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