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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征收房产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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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是否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为鼓励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注:财税〔2005〕181号文件废止此条规定。
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人民防空工程房产税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69号)文件规定,为支持人民防空建设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辽宁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2008〕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口部伪装房、管理房)暂免征收房产税。
提示:(1)2006年1月1日前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2)自2006年1月1日后,按财税[2005]181号文件地下建筑相关规定征收房产税。附:财税[2005]181号文件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3)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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