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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企业纳税的特殊规定提醒


主要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对连锁企业的有关税务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
《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政策分析
(1)关于连锁企业《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规定如下: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中相互交叉存在。
(2)增值税缴纳按照财税字[1997]97号规定执行:
对直营连锁形式的连锁经营企业:
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形式的连锁经营企业:
对自愿连锁企业、特许连锁企业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3]1号的相应规定执行:
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示
(1)关于增值税:是汇总缴纳还是分别交纳增值税的主要区分点是连锁经营企业的连锁形式,对于直营连锁,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
对于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纳税地点及方式不变。
(2)关于所得税:总的原则同增值税,即直营连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汇总缴纳,对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不执行汇总缴纳的办法,在门店所在地交纳。但对于直营连锁,内外资企业的规定有所不同。
内资企业:
只有在省内区域内的直营门店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直营门店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
外资企业:
没有区域的限制,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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