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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招待费如何处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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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招待费如何处理


某公司系一家新办企业,2011年9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目前处于筹建期。截

至2011年12月31日,为联系业务需要发生了宴请关系人员、赠送纪念品、业务关系人

员的差旅费等开支,都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由于这家企业2011年还处于筹建期,没有进行生产经营,也没有取得营业收入。对

于以上支出,这家企业在201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如何扣除?是不是业务招待费

发生年度没有取得营业收入就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不考虑企业筹建期的特殊情况吗?

专家把脉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会发生很多支出,包括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资本性支

出,也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小

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

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

借款费用等支出,应在实际发生时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其他支出则按照相

应的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而对于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均没有单独的条款规定,但实务中有关开(筹)办费的税前扣除却存在很多

问题。比如筹建期间开办费用如何归集,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还是作为
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如果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摊销期是几年?筹办期间是否计算为亏

损年度?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能否扣除,如何计算扣除?国

家税务总局针对开(筹)办费税前扣除的问题曾发布多个文件予以解决。近日,随着《关

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

号)的出台,以上问题得以明确。现归集如下:

一、关于开办费是资本性支出,还是收益性支出的问题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延续原税法规定将开

(筹)办费列作长期待摊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

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

的处理规定”主要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

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以上两种

方式纳税人可以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对于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

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以上规定在赋予纳税人选择权的同时,要求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应保持一贯性。例如,某大型电厂2007年1月开始筹建,直至2011

年1月才开始生产经营。4年筹建期间共支出4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筹建期

开办费用1亿元。根据以上规定,1亿元开办费用可以在2011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时一次性扣除,也可以从2011年2月起,分3年扣除。但若在2011年度选择一次性扣

除,以后纳税年度则不得再变更为长期待摊费用,分3年扣除。

二、关于企业筹建期间是否计算为亏损年度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

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而企业在筹建期间一般是处于亏损状
态的,若按照这一规定,势必会造成筹建时间过长的纳税人与其他纳税人不同的税收待

遇,从而加大纳税人的负担。例如上例中的某大型电厂若从2013年开始盈利,2007年、

2008年的亏损由于已经超过5年,若无法弥补,则其纳税负担是不言而喻的。这样处理

也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充分考虑了筹建期的特殊情况,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

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

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

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

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上例中的某大型电厂应当

自2011年起才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1亿元开办费支出不计入2007年~2010年度

的亏损。

三、关于企业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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