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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的系列实操要点及策略
自然人挂靠建筑企业承接业务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的两种合同策略及其实操要点
(一)合同策略一:自然人挂靠方直接与被挂靠方签订劳动合同,将自然人挂靠方聘为项目经理的实操要点
首先,被挂靠方每月给自然人挂靠方预发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具体操作如下:
①被挂靠方每月必须给自然人挂靠方预提工资,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然后将税后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结转到“其他应付款——××挂靠人”
②被挂靠方每月给挂靠人预提的工资要依法扣除个税,依法申报社保费,没有收到预付款的情况下,被挂靠方不可能扣个税、发工资。建议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被挂靠方通知挂靠人先垫钱把钱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被挂靠方会计上做以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挂靠人
然后被挂靠方将这笔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当业主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被挂靠方将扣除相关税费后和管理费的余额支付给挂靠方冲减前面拖欠挂靠方的资金,会计上做以下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挂靠人
贷:银行存款
③到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被挂靠方必须将账上挂的拖欠挂靠人的税后工资进行发放,发放工资的前提是要收到业主给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未收到业主的工程款,则被挂靠方必须通知挂靠方垫资,将资金转入被挂靠方的账户用于给挂靠人发税后工资,被挂靠方做借款处理,绝对不能出现拖欠业主的税后工资在5月31日之后未发放的情况。
其次,被挂靠方的建筑企业账上属于挂靠方分享的利润扣除为挂靠方预发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解聘挂靠人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的剩余部分,平均分摊到工程预计完工的年限,通过年终奖的方式进行发放。该年终奖要依照年终奖的税收政策计算并扣除个人所得税。具体操作如下:
①被挂靠方必须与挂靠人签订内部承包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②被挂靠方将挂靠人聘为项目经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是该挂靠工程项目预计需要完工的工期。
③工程完工后,挂靠方继续给自然人支付一年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合同到期后,被挂靠方解聘自然人挂靠人,被挂靠方应给予挂靠自然人一次性劳动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将从挂靠人在本项目赚取的利润当中进行扣除。
④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二条: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之85、87等条款之规定,现除经济补偿金外还出现了“赔偿金”之概念。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赔偿金也可依照上述规定计缴税款。
公式为:
应代为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总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实际缴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个人所得税扣除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例如:王明2015年1月1日挂靠是甲公司承接业务,王明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了2年,2017年7月,甲公司解聘王明,给王明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老王50万元。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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