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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留置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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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其中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动产称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的特征:
①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②留置权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为标的物;
③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人依债而占有留置财产为前提;
④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⑤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充分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须债权的发生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下列情形,不成立留置权:
①留置违反公序良俗,如扣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等;
②留置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如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在发运地留置货物;
③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留置财产的。
二、留置权的效力
凡与留置财产有牵连关系而生的债权,均得为留置权担保的范围。
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行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孽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留置权人的权利:
①留置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②收取留置财产所生的擎息,以充抵债权;
③留置标的物所支出必要费用的求偿权;
④变价处分权,即变卖留置财产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义务:
①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②催告义务,留置权人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行催告,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财产,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③留置财产返还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债权消灭;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物灭失;债务人另行提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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