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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按工程项目和方式确认计税方式 A生产企业去年开始扩大生产规模,新建厂房。经过选择,决定由B建筑公司承建厂房,并签订了建筑建造合同。当时的建筑合同签订建筑范围为厂房、道路等主体建筑,不包括围墙等附属设施。主要原因:一是主体建筑中,为了保障材料质量,部分采用甲供材料。二是附属设施是否建造或者由谁承包建筑没有确定。 2016年10月份,厂房、道路等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交付A企业验收。毋容置疑,该项目是在营改增之前开始施工的,B建筑公司按营改增的政策规定,可以选择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按照A企业的项目实际,也可以选择按照甲供工程,结果一样)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事先没有特殊的约定,A公司同意B公司的选择。该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后,B公司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税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事宜没有异议。 2016年8月份,在主体建筑进入尾部阶段的时候,A企业开始着手规划围墙、绿化等附属设施的工程建设。由于这些附属设施的材料难以管理,决定实行包工包料的办法。由于前期合作得比较好,决定仍然由B公司承建。遂与B公司在8月份另行签订附属设施建筑合同。那么,B公司对附属设施提供的建筑服务,增值税是否可以仍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 根据营改增的基本精神,建筑工程计税方法的选择一般是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的,同时,也可以结合承建方式(如甲供工程、清包工等)来确认。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范围、建筑方式等基本要素。 A企业在自建厂房时没有规划附属设施建设。围墙等附属设施的建筑项目属于后期追加的项目,笔者认为这样的情况属于两个建筑项目,应分别判断计税方法的适用。附属设施建筑项目属于营改增之后立项项目,不适宜建筑工程老项目。由于是采用包工包料的建筑模式,不符合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的要件,也就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在实务中,B公司需要对建筑材料按照项目进行正确的核算,特别是共同建筑时期要注意混用材料的划分,做好基础的材料领用台账。同一建筑企业同时对不同计税方法的项目进行建筑时,存在材料混用的情况是实际存在的。有会计针对这些确实难以划分的材料,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划分,倒也是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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