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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如何笑傲”营改增”过渡期
一、税收新动态和新环境
早在2016年2月份,住建部曾经发过一个文件,建办标[2016]4号文件,在文件中提到: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率为11%,并且也提到我们今后的工程造价,将是税前工程造价×(1+11%)来计算的.
到了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就已经明确提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到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可以说很不轻松.尽管在新的试点实施方案当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3种情形下,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但选择的时候我们并不轻松.
二、纳税人身份与计税方式过渡期的选择
1、营改增以后,新项目一般是一般计税原则,建筑企业一般都是超过500万这个销售额的,所以都必须是一般纳税人.特定情况也可以简易计税.
2、对老项目可以规定两种计税方法:第一是一般计税,第二就是简易计税.
不管新旧项目,5月1号均为一般计税,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当然对于特定的行为,这里面也指了老项目可以申请,选择用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税.新项目,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如何操作和选择的.
(1)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是以票控税,销项税额减掉进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发票来确定了应纳税额,一般我们可以给甲方开11%的增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是简易计税的方式.
第一、3%增值税的普通发票.但是甲方这样的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一方交纳了3%的增税,而另一方不能抵扣,这个环节就会多产生一个3%的税金.
第二、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开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能抵扣的矛盾.但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开出这样的发票.
我们在实务操作当中务必重视这个相关的开票问题,当我们想要一般计税方式,我们就不可避免的税负会或高或低,因为我们不再像营业税那时候一样,按照收入直接乘以3%来计交增税的.我们在增值税情况下,我们是按照销项减进项,我们销项是确定的,而我们进项是不确定的.
三、可能出现的税负暂时偏高的形态
1、营改增实施日前已经完工,项目营改增后,开始收款开票.
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A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成本已经发生1000万元,收入尚有500万元没有收到.
到5月1号以后再接着收吧,但是5月1号以后呢,没有成本了,按照我们这个合同的收款日期,我们这500万就一定是交增增税的,一般计税方式下,我们就存在着500万只有销项没有进项的情景,那税负一定是暂时会偏高的,
2、营改增试点实施日前已经是收完工程款尚未完工的项目
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B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全部收到,预算成本1000万元,已经入账500万元.
在这种情形下,已经说5月1号以后不再有收入了,只有成本,我们当然是可以允许你抵扣进项税的.还可以这样来描述案例,工程项目尚未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但是收到了1900万,只有100万没有收到,那么只有100万是5月1号以后要收的,我们成本都是今后要入账的,我们有收入,有成本,营改增以后我们税负一定是暂时偏低的.
3、营改增前已经工程结算尚未收款,也未开具发票的项目
相信大家呢,很多是这种情况下的.
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C工程项目完工,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已经结算,但未到付款时间也未开发票,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
该项业务工程合同额已经结算,表明已经确定了我们也应当收取的这个加款.但是呢,合同当中已经明确了,有一个约定的付款时间,预付款时间没到,所以我们也没有开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呢,我们是有成本的,累计已经发生成本1000万.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今后5月1号以后的收款,那么势必是一般计税的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呢,你没有成本的情况下,也会导致我们税负已经是暂时偏高的.
4、营改增之后甲供材甲供设备的项目
甲建筑公司2016年4月承接了D工程项目,该项工程材料设备有1000万,均由建设方提供,也就是甲供,减掉材料后,工程合同额为1000万,因为这是一个营改增以前的甲供工程,在营改增以后具体执行.
这种情况下呢,我们建筑公司也存在着问题,因为在营改增以前,甲供的材料是需要计入施工方来交纳营业税的,营改增以后,5月份以后供应的材料算不算5月1号以前的施工方甲供材料计征营业税的这个计税范围,在5月1号以后,计税方购买的1000万的甲供材料,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这种情况下对于施工方来说是个问题.因为施工方呢,是没有材料的,这个纯粹的一个工程劳务.工程合同额现在为1000万的话,也就是可以理解为,基本上是只有销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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