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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向股东发放赠品:别被芝麻糊“黑”了


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一个现象,上市公司向股东派发自己的产品。在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黑芝麻糊后,量子高科也发布公告,准备向股东赠送龟苓膏。税务专家建议,上市公司在向股东发放赠品前就要作好纳税安排,有效规避涉税风险。
两个公告的对比分析
第一,赠送的主体。作为赠送主体的这两家公司都是上市公司,南方食品的赠送主体是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量子高科的赠送主体是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赠送的客体。南方食品是向除大股东黑五类集团外的所有南方食品的股东赠送产品,每1000股送一礼盒装(12罐装)黑芝麻乳,少于1000股发简易包装(6罐装)黑芝麻乳。但是,量子高科的赠送对象既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股东,又不包括发起人股东。同时,其他所有股东不按持股份额多少,均赠送一份礼盒装(12杯装)龟苓膏产品。
第三,赠送的目的。南方食品向股东赠送黑芝麻糊的目的是使新产品更精益求精,更适合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消费需求及扩大新产品的影响。但量子高科赠送的目的相对简单,就是为了感谢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关心和支持,关怀股东及其家人健康。
第四,赠送产品的费用确认。南方食品公告中称,预计本次赠饮品尝活动产生的费用合计约为550万元,列入该公司本年度的销售费用。而量子高科本次赠送产品的预算约为100万元,列入该公司本年度的营业外支出。
第五,赠送产品的来源。量子高科在公告中说明,产品来源于其子公司江门市生和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和堂龟苓膏。但是,在南方食品的公告中,没有类似的信息披露。通过对南方食品发布的公司年报分析来看,上市公司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然是本次赠送的主体,但其本身并不是黑芝麻糊的生产销售主体,黑芝麻糊的生产销售主体应该是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股东发放赠品的涉税风险
通过分析公告信息可以发现,存在如下涉税风险:
第一,赠送的商品全部来源于子公司,如果上市公司通过向子公司购买商品后赠送,子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由于上市公司和其子公司是关联公司,如果购买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果上市公司是无偿从子公司取得赠品的,子公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的,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本案例中,视同销售价格应按同类同期商品售价确定。
第二,如果上市公司是无偿从子公司处取得商品的,两者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就存在风险。如果认定为子公司向母公司的无偿赠送行为,则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赠送支出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母公司取得的商品应按市场售价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这种无偿行为认定为子公司向母公司分配实物股利,则子公司用自产产品分配股利,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股利分配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母公司取得的实物股利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税务实践中,究竟按哪种形式认定呢?如果按实物股利处理,两家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台利润分配方案,按利润分配的流程实施。否则,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税收成本颇高。
第三,上市公司向其股东赠送商品,在费用确认上,南方食品公告称,对这部分费用,企业确认为销售费用。但是,由于南方公司赠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扩大新产品的宣传和影响,应认定为业务宣传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每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内扣除,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对于量子高科而言,其赠送产品是为了体现对股东和其家人的关爱,并没有宣传商品的目的,该公司直接在公告中就将这笔费用确认为营业外支出,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即使南方食品赠送行为发生的500万元费用被确认为业务宣传费,这笔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问题。因为宣传的是新黑芝麻糊产品,如前所述,上市公司本身不是黑芝麻糊的生产销售主体,其控股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才是产品销售主体,这笔500万元的支出,应该是与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与上市公司取得的应税收入无关,因此,这笔费用不能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五,上市公司在向股东赠送实物时,股东也涉及税务问题。如果是企业股东,对上市公司给予的实物赠品,应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上市公司这种赠送行为,可能会给一类特殊的股东带来涉税风险,这类股东就是上市公司的基金股东。比如,在南方食品2012年第三季度公告中,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南方食品2177000股股票。如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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