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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五大财务对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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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五大财务对策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对下属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教育培

训,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

一、加强材料供应商和分包商管理

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以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决定了企业应纳增值税的高

低,只有取得符合规定的进项税发票才能实现抵税的目的。

原材料采购和工程项目分包是建筑施工企业两个重要的进项税来源,因此选择合适的材

料供应商和分包商、加强对其的管理,从进项税的源头严格加以控制,成为建筑企业必须

重视的问题。

长久以来,由于我国建筑企业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对材料

供应商和分包商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几乎每个施工企业的合作伙伴范围中都含有大量的

中小型企业和私营公司,各类合作伙伴鱼龙混杂、参差不齐。

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供应商和分包商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种情况对改革后增值税

的抵扣造成相当大的困难,无法降低企业的税负水平。而此次“营改增”给了建筑施工企

业一个加强控制管理供应商和分包商的契机。建筑企业应该牢牢抓住这个机会,完善自身

对供应商、分包商管理监督体制、提高管理水平,对供应商和分包商进行一次认真详细的

梳理筛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清除,在减少中小供应商分包商的同时,尽可能的选

择有实力、信誉好的大型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为取得合规的进项税发票提供有效保障。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转变对供应商和分包商的选择观念,不能再把价格低作为唯
一的衡量标准,而应综合考量供应商分包商的各种条件,在保障质量、对比价格的前提

下,优先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分包商,为增值税的顺利抵扣提供可靠保障。

另外,由于很多建设项目在人烟稀少的地区,因此建筑企业往往采取就地就近向当地百

姓采购原材料的方式,这样做表面上看节省了一部分的路费,但却造成了无法抵扣增值税

的情况,同时原材料的质量也无法得到保证。因此为了避免此种情况,建筑企业可以就此

问题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反映,争取政策支持,并与其他企业沟通协作,建立完善的行业

规章制度,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真正将政府“营改增”的减税目

的落到实处,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还有,目前我国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挂靠经营的情况,许多中小单位都挂靠在大型建筑企

业之下。这样做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引发的问题同样不容小视。比如,这些中小企

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各项管理工作比较薄弱,相关财务人员水平也相对较低,对增值税

发票的鉴别、管理、使用等掌握理解不十分规范,甚至可能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所以“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对下属挂靠单位进行清理整顿,对相关财务人员进行教

育培训,加强法律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在条件允许情况下,最好实施统一税务帮助和筹

划,将挂靠单位的税务风险减小到最低。

二、提高收入质量,合理确定承揽价格

(1)与甲方尽可能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

营改增后企业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应该尽可能多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建造合同,减少

“包清工”的合同模式。这是因为建造企业进项税的绝大部分来源于对购买材料,材料的

可抵扣比率也是最高的(17%的进项税率),只有尽可能多的签订包工包料的合同,才能加

大进项税抵扣金额,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的税负水平。

相反,如果签订的是“包清工”的合同,那么材料供应商会直接向甲方销售材料,并开
具甲方名称抬头的增值税发票,然后甲方再将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使用,建筑施工企业便

无法获得抵扣销项税额的机会。留给施工企业抵扣的只剩下机械使用费和其他直接费中的

部分项目,由前文分析建筑施工企业这部分费用相对较小,可抵扣的部分就更少。以XX

工程公司承揽的铁路通信建设工程为例分析“包工包料”和“包清工”

两种情况下的税负变化:









从上表我们可以很直观的看出,承包合同由“包工包料“的模式变为“包清工”时,企

业应纳增值税增加了499.06千元,增加的比例达到了16.40%。

工程发包企业(甲方)之所以使用甲供材料,本意是为了避免工程施工企业(乙方)随意

抬高价格,节约材料造价,保证材料和工程质量。但是营改增后此种“包清工“的施工模

式带给乙方的只能是税负的增加,企业利润的降低,那么乙方必定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方式

来抵消税负增高带来的影响,这样会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隐患,有违甲乙双方的初衷。

在此笔者建议可以采取甲方提供原材料供应厂商并框定价格,由乙方付款的方式,这样

取得发票抬头是乙方名称,这样就能保证此项增值税由乙方抵扣,既能降低了乙方的施工

成本,又维护了甲方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的愿望,可谓一举两得。

(2)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如果按原来的方式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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