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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必看“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差异大对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终于正式出台了,当然任何政策都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纵观试点实施办法及其附件的内容,很多政策既熟悉又陌生,现将营改增前后的差异运用对比的方法为大家展示这些政策的前世今生,帮助税务从业人员更快的将原营业税政策和新的增值税规定对应起来,更好的掌握增值税新政策的核心,以应对此次调整。
一、基本规定
原营业税政策营改增政策解读提示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新成立的企业:直接用年不含税销售额和500万比较;原营业税企业:不管是原采用3%还是5%的纳税人,都按原营业额/(1+3%)的金额和500万进行比较,或直接按原营业额是否超过515万来判断扣缴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明晰了扣缴责任,排除了代理人的扣缴义务,直接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会计核算营业税主要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增值税的核算比较复杂,涉及到三级细目比较多关注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文件的内容。尤其注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的应用有偿服务例外条款: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例外条款: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增加了取得工资限定,如果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并不是以工资体现,而是另外收取报酬,那么员工个人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服务取得的报酬也要依法纳税。除了此条例外条款之外,增值税有偿服务纳税的例外条款还包括:(1)行政单位收取的满足特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例如班车);(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纳税人提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例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眷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境外纳税人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服务不再采用列举的方法,全部纳入不征税的范围之内视同销售(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后,视同销售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原营业税仅在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建筑业服务中提出了视同销售的概念。营改增后,所有无偿提供的服务和无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只要不是用于公益性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不再是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之间的混合,指的是增值税销售服务和销售货物的混合。这里需要关注三点:第一,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这与原规定一致;第二,混合销售仅仅是指服务和货物的混合,不包括劳务、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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