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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明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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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会计处理明确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8号》,对商业银行及其子公司应当如何判断

是否控制其理财产品及会计处理处理问题进行明确。

一、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判断

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如果商业银行控制该理财产品,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

则》的规定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

详情如下:商业银行在判断是否控制其发行的理财产品时,应当综合考虑其本身直接享

有以及通过所有子公司(包括控制的结构化主体)间接享有权利而拥有的权力、可变回报

及其联系。分析可变回报时,至少应当关注以下方面:可变回报通常包括商业银行因向理

财产品提供管理服务等获得的决策者薪酬和其他利益:前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理财产品管理

费(含各种形式的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等),还可能包括以销售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各

种服务收费的名义收取的实质上为决策者薪酬的收费;后者包括各种形式的直接投资收

益,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获得的补偿或报酬,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等而可能发生或

承担的损失,与理财产品进行其他交易或者持有理财产品其他利益而取得的可变回报,以

及销售费、托管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服务收费等。其中,提供的信用增级包括担保(例如

保证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本金或收益、为理财产品的债务提供保证等)、信贷承诺等;提供

的支持包括财务或其他支持,例如流动性支持、回购承诺、向理财产品提供融资、购买理

财产品持有的资产、同理财产品进行衍生交易等。

商业银行在分析享有的可变回报时,不仅应当分析与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合
同安排的实质,还应当分析理财产品成本与收益是否清晰明确,交易定价(含收费)是否

符合市场或行业惯例,以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最终承担理财产品损失的情况

等。商业银行应当慎重考虑其是否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过去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

的理财产品提供过信用增级或支持的事实或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触发事件及其原因,以及预期未来发生类似事件的可能

性和频率。

(2)商业银行提供该信用增级或支持的原因,以及做出这一决定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流

程;预期未来出现类似触发事件时,是否仍将提供信用增级和支持(此评估应当基于商业

银行对于此类事件的应对机制以及内部控制和管理流程,且应当考虑历史经验)。

(3)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从理财产品获取的对价,包括但不限于该对价是否公

允,收取该对价是否存在不确定性以及不确定性的程度。

(4)因提供信用增级或支持而面临损失的风险程度。

如果商业银行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判断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不构成控制,但在该

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向该理财产品提供了合同义务以外的信用增级或支持,商

业银行应当至少考虑上述各项事实和情况,重新评估是否对该理财产品形成控制。经重新

评估后认定对理财产品具有控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将该理财产品纳入合并范围。同时,对

于发行的具有类似特征(如具有类似合同条款、基础资产构成、投资者构成、商业银行参

与理财产品而享有可变回报的构成等)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也应当按照一致性原则予以

重新评估。

二、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进行会计处理。

详情如下:
(一)会计核算对于理财产品持有或发行的金融工具,在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

公允价值计量》(以下简称《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时,应当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1.分类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

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在市场上出售(如非标准化

债权资产),则通常不能表明该金融资产是为了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如为了近期内出售,

或者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采用短期

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因而不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如果理财产品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采用估值技术后公允价值

也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得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如果商业银行因为估值流程不完善或不具备估值能力,且未能或难以有效利用第三方估

值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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