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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发出商品收入确认问题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方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一般不应确认收入,但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则可以在商品发出时,或在商品装运时确认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对于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实现营业收入时,按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收入的确认差异,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纳税人正确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且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应该说的是,之前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是不考虑收入的风险问题的,税法观点是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且税法也通常不考虑继续管理权问题,这也属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国家不对企业内部管理产生的问题负责。国税函[2008]875号文发布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不同的是,以前的政策规定只要满足了税法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现行的规定保证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致性。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无论是《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判断销售商品收入满足确认条件的,均应当提供确凿的证据。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可认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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