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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路径不同享受优惠有差异
近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发布《2015中国捐赠百杰榜》,王健林以3.6亿元捐赠额排行第5名;马云则以2.3亿多元捐赠额排名第10名,引发舆论关注。一些媒体翻出2015年12月22日新华社的一篇文章——《慈善税收优惠:“口惠”变“实惠”,还得有细则》,呼吁税收政策支持慈善事业,给予“慈善税收优惠”。
税法并非不支持慈善事业,只是有严格的规定。为使公众了解相关税收政策,笔者对当前税收支持慈善事业的相关规定予以梳理,对公众的误解予以澄清。本文主要讲述对捐赠者的政策。
税法对于捐赠者的支持不叫免税,不是一种税收优惠,它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上,我国税法对捐赠支出有严格的限制,但由于主导企业慈善活动的是企业家,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多,因而容易做了好事反倒产生税务风险。
企业
1.公益性捐赠的范围
企业的捐赠应当是为公益事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上述四项涵盖了大部分慈善事项,企业捐赠范围应在这四项之内,否则就不是税法认同的公益性捐赠了。
2.公益性捐赠不一定能够全额税前扣除
不少企业家认为国家对公益性捐赠有优惠政策,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实际不是这样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因此,若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限额以内,可以全额扣除,若超出了税法规定的范围,则超出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公益性捐赠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现在不少企业不信任公益组织,更愿意直接把捐赠的财物送到受捐助对象手中,但这样是有税务风险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否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以每年民政、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的名单为准。
4.亏损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在每年汇算清缴中都能发现,有些企业是亏损的,但是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全额纳税调增。财税〔2009〕1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由于亏损企业利润总额小于零,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从事慈善事业应当量力而行,不要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5.非货币性捐赠应视同销售
现在很多企业喜欢实物捐赠,但实物捐赠会涉及视同销售的问题。无论企业所得税还是增值税,以实物对外捐赠都应视同销售。这是因为国家鼓励现金捐赠,不鼓励非货币性捐赠,非货币性捐赠将带来公允价值的确认、捐赠物品的质量、接受单位的保管等一系列问题。
个人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与企业有相似之处,捐赠金额也不一定都能“免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首先,同企业所得税一样,个人的直接捐赠也不能税前扣除,必须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组织。
其次,个人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不允许扣除。
特殊事项
上述是一般规定,也有例外,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汶川、玉树、舟曲、芦山、鲁甸等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扣除,不受税法规定的比例、盈亏限制,实物捐赠也免征增值税。个人除了向前述灾区捐赠外,通过公益组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公益性捐赠也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相关政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之区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财税[2015]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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