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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在左,核定在右【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和探讨】


一:税法关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总结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

销售额

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

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营业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

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
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消费税

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三)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

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

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实施细则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

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

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

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

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价格明显偏低税企法规:

企业:

1.2009法释5号【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

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

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

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

高价。

2.国税函〔2009〕380号【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
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3.1993年10号【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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