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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__县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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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__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有序做好禁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_府发〔2021〕_号),结合《__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_林函字〔2021〕_号)文件要求和我县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产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统一政策。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做好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存栏动物处置等工作,执行省级统一制定的退出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等相关政策。
(二)分级负责,乡级为主。实行乡级负责、县级督办的工作机制,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引导、能转尽转的原则,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
(三)分批补偿,科学处置。要准确掌握情况,在补偿程序启动前帮助人工繁育主体将需要纳入补偿范围的在养野生动物转作非食用性合法用途;尽量减少人工繁育主体的损失,实行分类补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物种习性科学处置存栏野生动物。
二、明确补偿扶持政策
(一)补偿对象。持有合法有效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主体;为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专业合作社(企业)代养且签订代养协议的人工繁育主体;2021年2月24日前,向县林业局提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人工繁育主体;其中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的,对其人工繁育主体不予补偿。
(二)处置物种。根据省林业局要求,在我县对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处置物种有:竹鼠、豪猪、王锦蛇、滑鼠蛇、蓝孔雀、果子狸、黑耳鸢、鸿雁共8个物种。梅花鹿、野猪、环颈雉、非洲鸵鸟等4个划入《国家畜禽遗传资品种目录》的物种和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业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的,不在本次处置范围之内。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等相关蛙类,由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不列入本次处置范围。
(三)补偿扶持标准。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设施投入、养殖模式等因素给予一定补偿和扶持,具体按照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扶贫办(_林护字〔2021〕_号)文执行。
三、主要处置工作
(一)自愿提出申请。养殖户先行处置在养野生动物前,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在养野生动物的处置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转报县林业局审核。
(二)准确核实数据(2021年6月15日前完成)。由县林业局牵头,联合县监察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以及各乡镇认真核实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存栏的禁食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重量)、用途等情况,集中时间进行现场核查、“一户一册”登记造册,并与养殖户进行签字确认,涉及贫困户的由扶贫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签字表格由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和养殖户各执一份,作为下一步开展扶持资金,转产转型等工作的依据报县政府审定。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配合单位:县监察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三)存栏物种处置(2021年7月31日前完成)。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委以及各有关乡镇对存栏物种按照放归自然、改变经营目的、无害化处理等方式,于7月31日之前处置到位。
(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委;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1.放归自然。对于适用我县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牵头,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监局、县卫健委及各有关乡镇配合实施。要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进行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科学核算的生境容量内,确保不造成生态危害。蓝孔雀等外来物种和经遗传杂交的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2.改变经营目的。对于转作科研的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委配合实施;对于转作药用和医用的,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卫健委配合实施;对于转作展示的,由县林业局负责实施。转作他用处置的野生动物要按时移交到接收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新划入《国家畜禽遗传资品种目录》的物种,县农业农村局要协助繁育主体办理行政许可。
3.无害化处理。对于无法采取上述两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具有实践经验的县农业农村局无害化处理专业队伍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以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1〕50号)等文件,采取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等方式处置,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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