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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政协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主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旗帜,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协调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以及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理论和政策,学习贯彻____中央、省委、市委和全国政协、省政协的重要文件、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阳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实施民主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五)审查以政协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委员会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政协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县(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九条	主席会议举行前,办公厅应将开会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通知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提前两天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举行时,根据需要,政协委员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对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提请人应在主席会议审议时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需继续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前,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作出说明;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以政协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政协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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