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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五) 第五部分:变更和索赔管理 1.变更管理 1.1合同变更的定义:指施工合同签署后,由于技术、经济或法律法规等原因,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或工程范围进行修改的行为。 1.2变更程序: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合同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评估,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变更内容、造价估算、工期影响等方面的详细说明。双方在评估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变更协议。 1.3变更授权:双方同意,甲方有权授权施工单位进行必要的变更,但变更总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 1.4变更做价: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减的,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造价标准进行计算。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为准。 1.5变更工期:变更可能对工期产生影响的,双方应在变更协议中明确约定新的工期,并相应调整工期款的支付时间。 1.6变更支付:双方按照变更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2.索赔管理 2.1索赔的定义:指施工单位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或其他损失的,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2.2索赔程序:索赔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并将索赔要求、理由、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对方。对方应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和回应。若不同意索赔要求,应提出书面回应并解释理由。 2.3索赔处理:对双方同意的索赔要求,应及时进行支付或进行其他补偿。对不同意的索赔要求,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进行仲裁。 2.4索赔保留期:索赔方应及时提出索赔要求,一般不得超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个月。超过索赔保留期的索赔要求,对方有权拒绝受理。 3.争议解决 3.1合同争议的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2仲裁费用: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双方按照争议金额的3%共同支付仲裁费用的保证金。 3.3合同效力: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3.4可变更: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生效。 以上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第五部分,包括变更和索赔管理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双方合作的公平性。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并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并根据合同约定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以确保争议能够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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