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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总院章程(修订稿)同济设计院


第五章公司党组织第六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八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工会组织第十三章修改章程第十四章附则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36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________年7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20万股,于20________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80号;邮政编码:230088
第八条根据《中国章程》规定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在公司设立中国的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坚持和落实党的建设和公司改革发展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公司党组织活动依照《中国章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条工会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工程规划设计为主业,立足于基础设施建设事业,通过不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逐步成为市场竞争力显著、主业优势突出、抵御风险能力强、现代企业管理体系完善、企业文化先进、具有良好品牌优势的工程咨询服务企业,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持续创造价值。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岩土、建筑、交通工程、水运工程、市政工程行业的规划、勘察、设计、咨询、检测、监理、招投标代理、项目管理;交通工程建设、养护、信息化技术、路用材料再生利用、路域生态与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技术与材料的研发、推广应用;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图文制作。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系由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全部股份由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进行认购。公司发起人及认购股数、出资方式如下:
合计191,854,475100%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24,673,356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该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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