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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 PAGE\*MERGEFORMAT-23- 《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试行)》(SHMRV-001-2024)文 一、总则 1.1.范围 (1)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旨在规范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提高温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为政府制定和实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2)本指南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的基本原则、方法、边界、分类、数据来源与处理、排放因子确定、排放量核算、清单编制、报告内容、格式、数据质量控制与核查、碳排放权交易与核查、动态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和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3)本指南不适用于国家另有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本指南的实施,应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类排放源的特性和数据可获得性。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制度,确保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同时,应积极推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共享水平。 2.2.规范性引用文件 (1)本指南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等九部门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统计调查单位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核算的通知》 -国家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第1部分:通则》(GB/T32151.1-2015) -上海市发布的《上海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发布的《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 (2)以上规范性文件为本指南编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技术支撑。本指南在引用上述文件时,将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与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相关的通用性规定,本指南将直接引用相关条款; -对于与上海市具体情况相关的规定,本指南将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对于未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本指南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补充和完善。 (3)本指南的实施过程中,如遇规范性文件修订或废止,应及时调整本指南的内容,确保本指南与上位法规保持一致。同时,本指南还将密切关注国内外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发展动态,及时更新和完善本指南,以适应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工作的需要。 3.3.术语和定义 (1)温室气体:指能够吸收和辐射地球表面辐射的气体,主要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 (2)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源的分类和排放量核算方法,对各类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统计和汇总的清单。 (3)排放因子:指在一定条件下,单位产品或单位能源消耗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排放因子是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重要参数,其确定应考虑排放源的具体类型、工艺水平、能源消耗等因素。 (4)核算边界:指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所涉及的范围,包括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直接排放源指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如工厂、设施等;间接排放源指通过能源消耗间接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排放源,如电力、热力等。 (5)清单编制:指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的要求,对各类排放源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汇总的过程。 (6)报告内容:指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完成后,对排放源的基本信息、排放量、排放因子、核算方法、数据来源等进行详细说明的文字材料。 (7)数据质量控制:指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过程中,对数据收集、处理、分析和报告等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靠。 (8)核查:指对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的过程,包括内部核查和第三方核查。 二、核算原则与方法 1.1.核算原则 (1)核算原则应遵循科学性、准确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科学性要求核算方法和技术路线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确保核算结果具有科学依据。准确性要求在数据收集、处理和分析过程中,严格控制误差,保证核算数据的精确度。可比性要求核算结果应与国家和地方相关统计标准保持一致,便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横向比较。完整性要求核算范围应全面覆盖各类温室气体排放源,确保核算结果全面反映温室气体排放状况。 (2)核算应遵循排放源分类和核算边界明确的原则。排放源分类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将温室气体排放源划分为直接排放源和间接排放源。直接排放源指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排放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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