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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入学手续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入学规定办理。第十条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必要时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缓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第十一条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还应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登记信息,同时具有特殊教育学校学籍和户籍或居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学籍。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照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当年的招生规定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三条本市户籍初中毕业生须通过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后办理普通高中入学手续。第十四条持有下列证明的,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一)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三)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四)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五)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六)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籍登记卡;(七)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八)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第十五条入学新生应按照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入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入学。高中新生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十六条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普通高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为新生建立个人档案。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根据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确认的入学结果生成新生学籍信息,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第十七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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