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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事(上诉)答辩状

第一篇:13、民事(上诉)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原审)答辩人与上诉人一案,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一审判决。上诉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答辩人认为,现提出答辩如下:(答辩理由)综上所述,此致人民法院附:(1)本答辩状副本份;(2)证据清单份。答辩人2007年月日第二篇:民事上诉答辩状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张世平,男,汉族,1954年4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917答辩人:艾翠兰,女,汉族,1953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567被答辩人:丁晴,女,汉族,1964年2月23日出生,家住马鞍山花山区生化新村23栋303室因被答辩人不服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一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一、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增加了诉讼请求,上诉人应当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被答辩人在一审民事起诉状中提出答辩人房屋内管道冷热管漏水,渗透到被答辩人的房间,要求对该房间的墙面、地板等给予修复。而在上诉状中却请求对其两间卧室及客厅的墙面、地板等给予修复以及赔偿。增加了对一间卧室、客厅进行修复的诉讼请求,和对整个损失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应当对增加的诉讼请求另行起诉。二、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家有水管漏水的事实答辩人家里从来没有任何漏水及渗水现象,被答辩人也没有申请有关鉴定部门鉴定过漏水原因,只是在5月16日找了几个修水管的人到答辩人家里打压测试,并在此过程中致使答辩人家里的水管爆裂,给答辩人造成了损失。据此,被答辩人无任何证据证明答辩人家里水管漏水致使其财物受到损害。三、被答辩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物权受损,损害程度,及损失与答辩人的因果关系。被答辩人一再声称,其房间墙面、地板、家具等物品严重损坏。但被答辩人未对其损失进行过鉴定、评估,也未就其受损前的状态和受损后的性状进行过举证,无法证明被答辩人家的墙面、地板、家具等物品原来是什么性状,以及原来的性状和现在性状的不同之处。被答辩人家的墙面、地板、家具等物品在经过多年装修之后当然会有自然的老化、变形,潮湿气的侵蚀导致的霉变。被答辩人无法证明其损失,更无法证明其损失与答辩人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答辩人:张世平、艾翠兰第三篇: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提出答辩状,民事上诉答辩状,范文《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的理由和根据: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第四篇: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答辩人因一案,对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判决,提出答辩状。答辩的理由和根据: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状副本份。第五篇:(陈案)民事上诉答辩状民事上诉答辩状答辩人:陈洪梅(陈金培之女),女,l986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金马镇新坝村中街北区22号。答辩人:陈迸猛(陈金培之子),男,l98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答辩人:徐兰英(陈金培之母),女,l936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金马镇新坝村新林区112号。委托代理人:朱永隆云南郑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上诉人泸西县通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上诉人或通源公司)不服泸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为212号判决书),提出上诉,我们答辩如下: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二审法院应予维持。(一)上诉人的“证据”不能否认其与陈金培之间的劳动关系:以上诉人证椐4:《考勤及工资结算表》,为例:(1)四张《考勤及工资结算表》都是复印件,且无原件核对。(2)《考勤及工资结算表》复印件上没有标明企业名称,无法界定究竟是哪个企业的工资表,虽然在庭审中上诉人补交了加盖有兴隆洗煤厂的印章的两张《考勤及工资结算表》复印件,但印章盖在复印件上,其本质仍属复印件。(3)上诉人在一审《民事起诉书》第1、4页自认:“通源公司在兴隆洗煤厂有部分出资”“由于兴隆焦化厂与通源公司在管理上有部分交叉,有时通源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参与兴隆焦化厂的管理,使得部分管理人员甚至认为兴隆焦化厂与通源公司系一个企业主体”很明显,上诉人与第三人兴隆洗煤厂已经构成关联企业,两企业有串通作弊的嫌疑,不能排除第三人加盖印章帮上诉人逃避责任的可能。(4)本案第三人兴隆洗煤厂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一审质证时,当庭拒绝对加盖在复印件上的印章真伪作出认定,造成真伪难辨的证据证明不了主张者的观点。(二)《通源公司意见》可直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陈金培事故发生9天后,2012年9月29日,上诉人制作了一份《泸西通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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