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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范文

第一篇:1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范文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水监字[1985]155号1985年9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84)水监字82号“关于颁发和实施《船员服务簿》规定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现颁发给你们,自即日起开始施行。《船员服务簿》是记载船员海(河)上资历的证明文件,对船员的技术管理、考核等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请各有关单位重视抓好此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按《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要求确定本省(市、自治区)的签发机关并统一编号,并将签发机关的名单的编号函告我局。附件:《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船员服务簿》签发实施办法一、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交通部颁布的海、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所适用的船舶。但100总吨或主机功率300千瓦(即408马力)以下的机动船暂不办理。2.货船、客(货)船、科学考察、勘探、测量船,均以船舶总吨计算;拖轮、自航式工程船(包括自航式钻井平台),均以主机马力计算。二、签发机关签发《船员服务簿》的机关,应是县港航监督机构或科级以上的港务(港航)监督、航政机构。三、申请手续1.申请《船员服务簿》者,应填具“《船员服务簿》登记表”(此表按港监局(84)水监字82号文规定的格式,由各签发机关印制),并附年内2寸证件照片两张,由船员所在单位(包括国营、集体、私营或联营)审定盖章后统一向船籍港的签发机关办理。在个体或联户经营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由申请《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填写登记表,经乡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统一向签发机关办理。2.船员在登记表上应详细填写以往的海(河)上资历并提供以往任解职情况等证明。对普通船员,要求提供:(1)提任一级水手(或水手长、小船舵工)、船舶一级机工、船舶电工、见习(或助理)报务员的起讫日期(年、月)的证明文件;(2)现任何职、任职日期(年、月、日)对技术干部船员,要求提供(1)开始上船工作的日期(年、月);(2)中途调离船舶工作的日期以及重新调回船舶工作的日期(年、月);关于颁发《船员服务簿》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篇: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发布单位】农业部【发布文号】农渔发[1995]8号【发布日期】1995-02-15【生效日期】1995-02-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农业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的通知(农渔发〔1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洋渔业公司及有关院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业经农业部批准,现予发布执行。1989年农业部发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提高海洋渔业船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保护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和在外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中国籍船员。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第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以及渔业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站、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督船等。(二)“有限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及对马海峡(不包括外国领海和港口)以及中国沿海各港口。(三)“无限航区”:系指海上任何水域,其中包括世界各国港口和国际通航运河。(四)“院校”:系指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认可的有关高等和中等专业院校。(五)“职务证书”:系指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话)务员证书。(六)“渔业船员”:系指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七)“船员海上资历”包括按本规则进行的专业训练、技术业务培训,但不包括船员离船公休,调离岸工作和非本职业务学习时间。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考试大纲,并可根据渔业生产技术的发展,适当增减考试内容。第六条船员考试、补考、审证、签发证书等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均按国家物价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章职务证书及职务船员配备标准第七条职务证书分甲类证书和乙类证书。第八条驾驶员证书等级及适用范围:1、甲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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