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相关问题调整和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195号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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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相关问题调整和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195号) 第一篇:2005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相关问题调整和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5〕195号)浙安监管危化〔2005〕195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各地安监局和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相关问题反映比较集中,反映工商部门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作为企业工商年检前置条件,我局原核发给企业有限期的《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批准书》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过了期限后工商部门不予年检;对2002年3月15日前建成的企业,未取得《批准书》而直接申领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年检未予认可。为了规范《批准书》的发放,方便企业做好工商年检,现就《批准书》相关问题作如下调整和规定:一、《批准书》的有效期限《批准书》是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规定,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资格认定的批准文件(证书),作为企业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年检的前置条件。鉴于《批准书》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准入资格认定的批准文件,该《批准书》的有效期应为自批准之日起至企业消亡或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止。二、《批准书》的换发和申领(一)已过有效期的《批准书》换发。我局原颁发的一年期建设项目批准书和二年、五年等期批准书,已超过有效期限的,且企业和建设项目均无变化的,该类企业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市、区)和市安监局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意见后,凭申请报告和原批准书可直接换发。(二)个别市安监局已下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文件的《批准书》核发。个别市安监局曾下文批准同意一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准入。该类企业仍须填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四份),如无内容变化的,可附当地市安监局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资料一并报省安监局办事窗口。资料受理后,经审查合格的,重新核发《批准书》(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办理)。(三)已领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老企业”的《批准书》申领。“老企业”是指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发前设立的企业(以下皆同)。该类企业须填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四份),经当地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省安监局办事窗口。资料受理后,审查合格的,及时颁发《批准书》。(四)已申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资料但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老企业”的《批准书》申领。该类企业须填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一份)并经当地县(市、区)和市安监部门签署意见后,附安评报告整改确认书直接报省安监局(危化处)。在规定期限内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一并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批准书》。三、《批准书》的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企业名称、企业所在地地址、所有制类别、法定代表人和生产品种、装置能力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变更申请书》,并将申请材料送省安监局办事窗口。资料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核发(换发)《批准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修改《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时予以采纳。附件:1.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所需提供材料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变更申请书二○○五年十二月八日第二篇:2005(批复)省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浙安监管危化〔2005〕130号温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温安监管危安〔2005〕8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关于企业申报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问题。我局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补充意见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4〕136号)中已经明确,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前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批准书的,可以直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请相关企业在2005年10月底以前把申请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各一份同时报来,我局将一并审查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定点批准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凡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颁布实施日之后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则应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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