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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 第一篇: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各有关单位:根据2008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及《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并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决定录取贵单位等人为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出国留学人员(录取名单见附件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院校、留学身份、留学期限、资助期限等以本通知为准,不得变更(详见附件一)。被录取人员资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若留学期限超过资助期限的,超出资助期限外所需费用须由留学人员自行解决。留学人员在获得本留学资格的同时,其以前获得的、尚未执行的其它国家公派留学项目资格自动取消。二、留学人员须严格按照国外院校入学通知书/邀请函中要求的时间派出,留学资格有效期至2009年3月底。凡届时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三、国家留学基金为留学人员提供的资助内容主要包括:(1)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2)部分专项合作项目规定的其他费用。对已获国外全额奖学金者,将只提供往返国际旅费资助。具体资助内容详见录取名单或《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赴英国的留学人员可按规定申请报销1000英镑以内的“板凳费”(BenchFee)。四、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留学人员派出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按照留学期限签约)并办理公证手续,在交存保证金后方能派出。留学人员经所在高校开具同意派出的函件后即可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证、定购机票等派出手续。出国机票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或教育部出国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购买,回国机票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负责提供。有关办理护照、签证、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定购机票等手续,请留学人员认真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附件四)并按要求办理。五、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向所辖属的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办理报到手续,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的管理。请留学人员在报到时向教育处(组)出示留学基金委出具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六、接此通知后,请贵单位将此通知书及附件二至附件六复印转发留学人员(原件请贵单位留存)。七、有关单位应统一组织行前集训,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指导、协助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的管理和学成回国工作。工作中如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留学基金委出国事务部联系。联系人:王新燕、胡小芃电话:010-66093960/66093957传真:010-66093954E-mail:xywang@csc.edu.cn/xphu@csc.edu.cn留学基金委网址:附件:一、《2008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人员名单》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三、《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6份/人)四、《出国留学人员须知》五、《提取保证金证明表》六、《留学人员资助证明》备注:不含附件二至六○○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二第二篇: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日期:2010-10-11信息来源:人气:353441、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及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有什么区别?主要是选拔范围不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面向60所签约项目高校(项目院校详见项目选拔简章)、未签约“211”工程院校申请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进行选拔。国家公派专项研究生奖学金项目主要面向未签约“211”工程院校申请博士联合培养人员及其他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60所签约高校以外单位(含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进行选拔。上述两个项目选拔标准、要求、资助标准相同。2、什么是“可利用合作项目”,什么是“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可利用合作项目”系申请人为落实国外留学单位选择的对外联系渠道,包括两类:“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项目”、“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所在单位或个人合作项目”系申请人利用所在单位现有国际合作与交流渠道或个人自行对外联系渠道落实国外留学单位。“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项目”系申请人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与国外院校或机构所签合作协议派出(需申请人按项目要求自行联系国外协议单位,并获外方同意)。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有合作项目申请者,不需另行提供学费证明。申请者如计划利用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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