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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5篇

第一篇:201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2012事业单位法人年检须知一、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条例和本细则情况的年度报告。二、事业单位在报送年度报告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两份)(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三)上一年度末的审计报告或者经财务主管部门盖章的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总表。(四)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不提供)。(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供)。(六)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不提供)。(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情况审查后,做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四、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第二篇: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关于改革完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国事登函〔2014〕2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中央编办同意,我们按照“宽进严管”的思路和“便捷高效、强化监督、促进共治”的原则,以“转变职能方便事业单位、改进监管方式提高效能”为着眼点,对事业单位法人年检制度进行了改革完善。现将有关事宜函告如下:一、主要改革内容(一)将年检制度改为报告公示制度。1、事业单位每年3月31日前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网站“事业单位在线”()上向社会公示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事业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2、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监督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的报告公示工作。事业单位法人在公示报告前,应当将《事业单位法人报告书》报送举办单位进行保密审查,由举办单位出具确认该报告书可以向社会公示的审查意见。事业单位法人公示的报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3、事业单位法人报告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载事项;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相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及有效期;资产损益情况;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接受捐赠资助及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4、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报送的报告不再作出年检合格或者不合格决定,不再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证书有效期调整为5年,有效期截止日前30日内事业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换领新的证书,证书报告标记栏增加“每年3月31日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的报告并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公示,不再粘贴报告标记”的告示内容。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报告的,登记管理机关将其载入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失信名录,提醒其履行报告报送和公示义务。(二)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1、构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事业单位在线”网站为基础,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用记录制度,完善事业单位信用约束机制。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情况、是否按规定报送并公示报告、报告内容是否真实以及是否有其他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行为等有关信息记载于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并通过登记管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通过不断完善登记管理信用记录使用规定,加大对失信事业单位的约束。2、加强与相关部门信息沟通促进共治。登记管理机关进一步加大对事业单位的日常监管,及时将有关情况及信息通报事业单位举办单位,并将登记管理信用信息提供给财政、发改、税务、审计、人社、质检、人民银行等部门和行业协会运用,同时积极运用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或评价信息,作为对事业单位监管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部门间情况沟通和信息共享,形成对事业单位监管的联动机制。3、登记管理机关严格履行监管职责。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规定管好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准入与退出,着重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监管。一是根据《条例》对事业单位报告进行审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并公示报告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以及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书面警告并通报其举办单位、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是建立健全社会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利用网络、电话等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投诉举报,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及处理机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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