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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新户籍政策

第一篇:2012年最新户籍政策户籍新政2012年8月1日起实施连续暂住8年有望落户岛内还要满足参加本市社保满8年,拥有所有权的固定住所等条件从今年8月1日开始,外来人口持厦门暂住证或居住证满8年,且具备一定条件者,可在厦门落户。昨日上午,厦门市发布新的户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次户籍新政的原则是优化人口结构,适度扩张人口规模,据介绍,未来10年内,350万人是厦门可承载的人口数量。外来人员还要有套有产权的房子要落户岛内的外来人员,须持厦门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并且签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落户岛外,门槛相对较低,“连续满8年”放宽至“连续满5年”,其它条件和岛内落户一致。据了解,经过厦门户籍部门的初步筛选,截至今年6月,持暂住证且连续满8年的外来人员,目前已有1.5万人。亲属投靠允许一名成年子女投靠在亲属投靠落户方面,在岛内原有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退休父母投靠子女的“三投靠”基础上,增加了身边无子女的父母允许一名成年子女投靠,实行“四投靠”政策。在岛外则实行“多投靠”,今后或可实现“女婿投靠岳父母”、“隔代投靠”等。对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退休父母投靠子女的“三投靠”,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人才引进允许岛外人才岛内落户在人才落户方面,新规特别指出,岛外的单位接收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和毕业生,在岛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岛内落户。其中,海外引进人才在岛内落户的,可不受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条件的限制。户籍民警解读说,符合条件的人才,是指具有高级技师的高级职称,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含技师的中级职称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人才。有合法固定住所,新规中解释为,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此外新规还指出,来本市工作或愿来本市工作但单位未落实的留学人员和海外引进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获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本市。第二篇:户籍政策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群众,严密规范户口审批工作,根据国家的我市的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制定本规范。一、政策界限和审批权限(一)派出所民警当场办理的户口我市生源外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回家落户的,凭报到证、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依据,毕业两年内在原户口地可直接落户非农业人口。(二)经派出所所长审批的户口1、远洋船员户口所需条件:远洋船员户口迁回本市家中的,准予落户。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船员身份证明、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已婚的还需提交结婚证复印件。2、退学、休学户口所需条件:由我市迁出到外地就学,因故退学、休学或被开除,返回原户口地的,准予落户。所需材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院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迁出依据。3、大中专毕业生户口:所需条件:我市生源外地院校大中专毕业生,无报到证或毕业超过两年,要求返回原户口迁出地的,准予落户。所需材料:提交本人书面申请、院校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原户口迁出依据、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以上三种户口的按照所需材料的先后顺序装订。(三)分局审批的户口。1、收养子女户口所需条件: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不改变户口性质的,准予落户。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装订顺序:1)《申报常住户口报批表》;2)分局复查报告;3)民警调查报告;4)个人申请;5)居民信息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7)结婚证复印件;8)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9)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10)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11)受理户口联系单。2、投子女户口所需条件:⑴外省市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他处无子女投靠,子女均在津,不改变户口性质的;⑵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子女“农转非”,以及由“两区三县”、铁城(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子女迁移落户的,准予落户。所需材料: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寄宿或暂住人口登记表。外省市人员投靠的还需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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