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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点药店协议(合集)

第一篇:2013定点药店协议莆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甲方:莆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乙方: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劳社部函[2000]3号)及《莆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认定暂行规定》(莆人社[2013]58号)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原则,签定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处方外配及非处方药购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设立医保专柜(或在医保药品价格标签上注明“医保”字样),配备专(兼)职管理和业务人员,并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的计算机硬件系统,相关的联网软件由甲方负责提供。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臵悬挂由人社部门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以方便参保人员辩认购药。乙方应主动适应医保要求,调整药品供应结构,确保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充足。乙方店内所售的药品至少有800种以上应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不同通用名的药品,并设立医保药品陈列专柜(或在医保药品价格标签上注明“医保”字样),方便参保者选购。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处方调剂的有关规定,给予认真调剂。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第六条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第七条参保人员在乙方购药发生的应由个人帐户支付的药品费,经甲方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金额与乙方结算,乙方应打印所售药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参保人员,一份自留备查)。第八条参保人员持外配处方到乙方调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处方调剂的,要告知参保人员。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将参保人员使用个人帐户在乙方购药的费用清单留存以备核查(内容包括:参保人员姓名、保险证号、2处方医疗机构、处方张数、药品品名、数量、药费等)。第十条乙方向甲方送交审核的药费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药品费用由乙方负责:(一)参保人员持用伪造变造或外观上足以辩认为不实处方,乙方仍予受理的;(二)未依照处方调剂;(三)调剂的处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四)出售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五)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其差价部分应予追回。第十一条乙方应为城镇职工医保对象提供优质优价的服务,为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的零售药品价格应在本店零售价格的基础上下降5%。第十二条乙方为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提供的零售中药须凭处方配药,不得销售单味中药。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用社保卡(医保卡)购买目录内药品,按“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的规定用量执行,慢性病患者的用量最多不超过15天。第十四条乙方对参保人员(含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购买医保药品应适当控制费用总额,一般参保人员每次购药总额3不超过150元,每周不超过一次;离休、5.12人员等特殊人群每次购药总额不超过200元,每周购药不超过一次。第十五条“两定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协议医保中心按照协议规定扣罚违规费用,终止协议,并报县(区、管委会)人社局(人劳局)、市人社局取消定点资格,5年内不再确认定点资格:(一)年度考核分数低于80分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再次考核分数仍低于80分的;(二)因出售假药、劣药和禁售药品被职能部门查处的;(三)经查实使用医疗保基金购买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非医保药品,第一次暂停定点零售服务6个月,处10000元罚款,并追回违规费用;第二次发现上述行为的取消定点资格;(四)违规集存他人社保卡(医保卡)10张以上,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空刷、套刷、套取医保基金或医保待遇,当年度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五)经查实擅自联结医保网络为未批准纳入定点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协作机构,代刷社保卡的(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结算,并处擅自联结的定点服务单位违规医疗费用同等金额的罚款);(六)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年度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不4在岗的。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相关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乙方平时应做好药品月报表工作,加强审核,发现错漏及时订正。第十八条乙方于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参保人员记帐购药发生的药品费汇总表报送甲方,甲方经审核无误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拨付上月发生的90%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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