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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十大HR专业案例汇总(含解析+知识点)(精选) 第一篇:2013十大HR专业案例汇总(含解析+知识点)(精选)2013十大精品案例汇总案例一:员工被迫炒单位鱿鱼,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周某于2011年8月进入上海某外资企业,在质量部担任“来料检验”主管。2012年6月30日,质量部经理黄某发电子邮件通知周某:自7月1日起,周某的工作岗位转为“成品检验”。周某回复邮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降级行为。单位均不予理会,并于同日安排其他员工顶替周某的工作。周某后来得知,单位根本没有“成品检验”岗位。周某既不能到新岗位工作,又无法回到原岗位,周某就这样被“架空”了。周某多次向人事部门申诉,恳求单位对此事进行协调,单位仍然不理会。周某于2012年7月18日向单位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周某的申请是否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请结合本案例分析。知识点: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案例解析:周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周某的单位存在违法情形,周某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为:1、单位未经与周某双方面的协商,单方面降级调岗的行为是违法的;2、新岗位根本不存在,原岗位已被他人顶替,单位故意“架空”周某,使得周某根本无法工作,侵害了周某的劳动权利,变相解除了劳动合同。综上所述,周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案例二:员工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续签,是否不用经济补偿?员工王某入职深圳某公司M,任研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为:2010年5月1日到2013年4月30日,到了2013年3月底,公司考虑到王某的工作能力一般,也没有发展潜力,不能够满足公司发展的需要。因此,准备在王某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提出不再续约。王某离职后,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吗?案例解析知识点: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案例解析:本案例中,王某的申请会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2008.1.1后的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提前通知与经济补偿金无关,而是与代通知金有关。经济补偿金只与是否续签合同的情况直接相关,是否提前通知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另外,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是否续签,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或者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单位必须提前通知,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提前通知。相关法律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三:劳务派遣工的带薪年休假,应由谁来负责?2007年,杨某与上海某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苏州某单位工作,如今,他已经在这家单位工作了五年。令杨某感到不平的是,五年来从未休过带薪年休假,多次找上海的派遣公司和苏州的工作单位后,双方每次都互相推诿,就是不予安排。那么,杨某的带薪年休假到底应由谁来负责,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案例解析: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杨某虽然是派遣工,但据上述规定,他有权利享受与正式工相同的待遇。那么,杨某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该向谁争取呢?我们认为,杨某应当同时向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提出这一要求。《企业职工带薪年假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中规定“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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